來源:中國青年網
(資料圖)
萬周
當前,一些以偵探、調查為名的機構在網上很活躍,宣稱“擁有大量高科技工具”,可以為客戶提供“行蹤調查”“婚外情調查取證”等服務,其中摻雜著不少侵犯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及真假難辨的騙局。(8月7日《法治日報》)
我國目前尚無任何法律確立“私家偵探”的法律地位,國家對“私家偵探”業務一直持禁止態度。1993年,公安部曾發布《關于禁止開設“私人偵探所”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》。原國家工商總局也曾明文規定,嚴禁私人開辦偵探業務。市場監管部門至今未批準過以“私人偵探”作為經營范圍的企業注冊登記,現實中的所謂“私家偵探”,只不過是俗稱,實際上是以委托調查取證為業務的咨詢機構。
客觀而言,為有需求者提供委托調查取證服務,有著一定的必要性。比如一些刑事案件在控告或報案初期,以及在刑事自訴和民事訴訟案件中,都需要當事人履行一定舉證責任,當事人因取證能力與精力有限,委托從事證據調查的個人或機構協助查找、收集、固定證據,也就順理成章。司法實踐中,一些從事委托證據調查的機構或個人,成功協助法院查找“老賴”財產線索或個人行蹤的案例并不鮮見。可見,“私人偵探”只要依法依規地開展業務,完全可以對相關部門的調查取證起到有益補充作用。
然而,正如業內專家指出的那樣,因這種取證服務吃的是“信息飯”,稍有不慎,則可能造成對他人信息權和隱私權的侵犯。現實中,一些“私家偵探”不僅在業務宣傳方面搞虛假營銷,而且在調查手段上,違法采取跟蹤、偷拍、竊聽甚至存在侵入住宅、竊取、賄買等極端做法。此外,個別“私家偵探”還故意散播被調查者的個人信息,甚至通過要挾進行敲詐勒索。如此不僅讓“私家偵探”變成名副其實的“侵權偵探”,也讓其游走在法律的邊緣和禁區地帶。
“私家偵探”行業亂象頻仍,源于法律約束的缺失。由于現行法律對私人或機構開展調查取證服務并未禁止,讓這類服務有了“法無禁止即可為”的法理依據。目前,我國從事該類服務的機構已達3700余家,從業人員2萬多人。在市場確實有需求的情況下,對于從事委托調查取證的“私家偵探”,不能簡單對其一禁了之。正確之道應是依法規制,讓“私家偵探”與法治相向而行。
法治是社會治理的糾偏器。對于游走在侵權邊緣的“私家偵探”,當務之急是要打造法治的規則。雖然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、刑法對“私家偵探”業務中出現的侵犯他人信息權、隱私權和敲詐勒索、詐騙等犯罪畫出了紅線,且公安部的通知明確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,但國家層面的法治規則始終沒有打造完畢,僅憑散見于其他法律中的規定難以對整個行業予以有效規制的,亟待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。
不讓“私人偵探”淪為“侵權偵探”,需要為其量身定制法治規則。相關部門應加快完善法律,就“私人偵探”的市場準入、接受委托或者協助開展證據調查搜集行為的合法性邊界、調查取證的手段和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,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,作出一攬子頂層制度設計。從而以嚴密的法治規則,確保其在滿足市場需求的同時,不僭越法律底線。
(來源:北京青年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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